1.與城市功能分區(qū)、建設用地布局和道路網規(guī)劃相適應;
2.應結合城市地下管線現狀,在城市道路、軌道交通、給水、雨水、污水、再生水、天然氣、熱力、電力、通信等專項規(guī)劃以及地下管線綜合規(guī)劃的基礎上確定布局;
3.應與地下交通、地下商業(yè)開發(fā)、地下人防設施及其他相關建設項目協調;
4.綜合管廊適合條件:交通運輸繁忙或地下管線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軌道交通、地下道路、城市地下綜合體等建設工程地段;城市核心區(qū)、中央商務區(qū)、地下空間高強度成片集中開發(fā)區(qū)、重要廣場、主要道路的交叉口、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、過江隧道等;道路寬度難以滿足直埋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;重要的公共空間;不宜開挖路面的路段。
5.宜布置在道路兩側地塊對公用管線需求量較大的一側;
6.盡可能滿足綜合管廊與其他管線的交叉要求;
7.綜合管廊接出管線的長度較短;
8.綜合管廊對道路及兩側建筑物的影響較?。?/span>
9.充分滿足道路規(guī)劃對綜合管廊管位的要求;
10.綜合管廊的投料口、通風口、出入口等設施與道路景觀及功能的結合;
11.宜將大管道管溝布置于人行道、綠化帶下;
12.在機動車道下敷設小管道宜靠人行道,大管道靠車行道,便于小管道管溝繞行給大管道管溝投料口等節(jié)點創(chuàng)造條件;
13.綜合管廊應設置監(jiān)控中心,監(jiān)控中心宜與臨近公共建筑合建,建筑面積應滿足使用要求。
綜合管廊斷面布置的一般規(guī)定
1.斷面形式應根據納入管線的種類及規(guī)模、建設方式、預留空間等確定;
2.應滿足管線安裝、檢修、維護作業(yè)所需要的空間要求,管廊內部凈高不宜小于2.4米,雙側設置支架或管道時檢修通道凈寬不宜小于1.0米,單側設置支架或管道時檢修通道凈寬不宜小于0.9米
3.管線布置應根據納入管線的種類、規(guī)模及周邊用地功能確定;
4.天然氣管道應在獨立艙室內設置,熱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質時應在獨立艙室內設置;
5.熱力管道不應與電力管道同艙設置;
6.110KV及以上電力電纜,不應與通信電纜同側設置;
7.給水管道與熱力管道同側布置時,給水管道宜在上方;
8.進入綜合管廊的排水管應采用分流制,雨水納入綜合管廊可利用結構本體或采用管道排水方式;
9.污水納入綜合管廊應采用管道排水方式,污水管道宜設置在綜合管廊的底部。
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結構設計的一般規(guī)定
1.結構設計使用年限應為100年;
2.結構應根據設計使用年限和環(huán)境類別進行耐久性設計,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(guī)范》(GB/T50476)的有關規(guī)定;
3.應按乙類建筑物進行抗震設計,并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(guī)定;
4.結構安全等級應為一級,結構中各類構件的安全等級宜于整個結構的安全等級相同;
5.結構構件的裂縫控制等級應為三級,結構構件的最大裂縫寬度限值應小于或等于0.2mm,且不得貫通;
6.防水等級標準應為二級,并滿足結構的安全、耐久性和使用要求;
7.抗浮穩(wěn)定性抗力系數不低于1.05。